10.對於洗錢高風險國家應為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B)金融機構應向法院聲請凍結高風險地區之交易
(C)金融機構得依風險評估決定採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D)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為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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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08), C(1), D(35), E(0) #3675593
統計: A(9), B(408), C(1), D(35), E(0) #3675593
詳解 (共 1 筆)
#7178626
(B) 金融機構應向法院聲請凍結高風險地區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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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沒有權力向法院「聲請凍結」客戶的資產或交易。金融機構的職責是發現可疑交易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 (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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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131&fl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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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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