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何者非為洗錢防制法適用之對象?
(A)公證人為客戶準備買賣不動產交易時
(B)會計師為客戶提供公司設立服務時
(C)律師為客戶準備身分訴訟時
(D)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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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250), D(23), E(0) #3675599

詳解 (共 1 筆)

#7179039
(C) 律師為客戶準備身分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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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Gemini

概念釐清:「身分訴訟」是什麼?

 

在防制洗錢的脈絡下,律師不是在幫客戶打「身分」官司(例如確認親子關係),而是在確認客戶的「真實身分」和「資金來源」,以確保律師的專業服務不會被用於洗錢或資恐。

 

來源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第三項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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