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多少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
(A)二個營業日
(B)三個營業日
(C)五個營業日
(D)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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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7), C(190), D(6), E(0) #3675600
統計: A(104), B(37), C(190), D(6), E(0) #3675600
詳解 (共 1 筆)
#7180004
(C) 五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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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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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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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
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
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
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
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
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
,以書面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
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
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
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
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
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
,以書面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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