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辦理救護技術員之訓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別救護員訓練及繼續教育課程之師資,以實際從事緊急醫療救
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高級、中級救護員為限。
(B)設立主旨與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之人民團體或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基金
會,其理事、董事會之成員資格符合規定者,得經申請許可後辦理
初、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C)一般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得經申請許可後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訓
練。
(D)中度級以上急救責任醫院,得經申請許可後辦理中級救護技術員訓
練。
(E)只許可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得經申請許可後辦理高級救護技術員
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