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某政府機關甲榮升副局長,負責管理政府設立之某基金,並且每日均須與該承攬該基金股市操作之多家券商聯繫該基金於股市投資操作之業務。銀行於新聞報導中得知之後,欲更新客戶審查資料,然而副局長甲反駁稱 其職務僅為副手,銀行不應該將之列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銀行之依據為何?
(A) 擁有相當權力或可操控國家資產政策及運作;且可存領、控制或影響政府或公司帳戶
(B) 有公權力或私人影響力,足以操控預防及偵測洗錢及資恐的機制
(C) 故意低調不提其(或其家人)擔任的公眾職務的重要性
(D) 與其以私人或公職身分持有(或部分持有)或控制的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進行交易或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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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35), C(6), D(41), E(0) #3675617
統計: A(217), B(35), C(6), D(41), E(0) #3675617
詳解 (共 1 筆)
#7181196
(A) 擁有相當權力或可操控國家資產政策及運作;且可存領、控制或影響政府或公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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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31
| 洗錢防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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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不能只看職務名稱,而要看該職務的「實際權力」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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