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A) 派出所所長
(B) 里長
(C) 直轄市市議會議長
(D) 政黨黨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3), C(304), D(5), E(0) #3675588
統計: A(2), B(3), C(304), D(5), E(0) #3675588
詳解 (共 1 筆)
#7176170
來源https://law.lia-roc.org.tw/Law/RelaLaw?lsid=FL085256&lawno=8
ㅤㅤ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
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
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
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
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
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
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人員。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