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A) 派出所所長
(B) 里長
(C) 直轄市市議會議長
(D) 政黨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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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304), D(5), E(0) #3675588

詳解 (共 1 筆)

#7176170
來源https://law.lia-roc.org.tw/Law/RelaLaw?lsid=FL085256&lawn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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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
      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
      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
      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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