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何種保險的繳費方式疑似是意圖不當避稅?
(A) 父母幫子女繳費購買高額的醫療險
(B) 境外公司幫境內特定少數自然人繳費購買高額短年期儲蓄險當作工作條件的一部分
(C) 在繳費方式上選擇了躉繳方式一次性繳付保費
(D) 繳費方式採用信用卡扣繳而不是帳戶扣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318), C(109), D(16), E(0) #3675639
統計: A(20), B(318), C(109), D(16), E(0) #3675639
詳解 (共 1 筆)
#7183713
(B) 境外公司幫境內特定少數自然人繳費購買高額短年期儲蓄險當作工作條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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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8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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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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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給付人(境外公司)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只要境內自然人提供了勞務,其獲得的報酬(包括公司代繳的保費),都屬於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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