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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05274
科目:勞動社會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申論題內容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