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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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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41793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甲現年 40 歲,擔任零工多年均未參加勞工保險,某日發現自己患末期癌症,隱瞞身 體狀況進入 A 公司工作,並由 A 公司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甲工作 3 個月後,因病 情惡化住院治療,隨即不幸死亡。試說明下列問題:
⑴試說明社會保險「強制原則」的意義及目的?(1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甲勞工應如何主張與 A 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存在?(10 分)
#130296
⑵甲勞工與 A 公司之間所簽訂的 15 份定期契約書皆未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請從 實務觀點說明未報請核備定期勞動契約書之法律效果。(10 分)
#130297
二、甲為 A 公司之員工。A 公司工作規則第 40 條規定:「本公司工作時間如下:⑴每日 上午 8 時上班;⑵中午 12 時起休息 1 小時;⑶每日下午 5 時下班。」。9 月 21 日 上午 9 時,甲之直屬上司乙經理告訴甲,當天中午已經幫甲準備了午餐,請甲幫忙 一下,不要外出用餐,中午留在辦公室中用餐,用餐後也可以睡覺,不過,如果有 客戶來電或是傳真時,需立即處理。甲答應乙經理,中午留守辦公室,但是當天中 午客戶並未來電,也沒有傳真。試問:甲可否以 9 月 21 日中午加班 1 小時為由, 向 A 公司請求加班費?(20 分)
#130298
⑴A 公司從事毛巾生產並同時經營毛巾觀光工廠,共僱用了 40 名勞工。近來因訂 單與遊客激增,A 公司經常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A 公司之勞工未依法組織工 會,A 公司亦未舉辦勞資會議。由於 A 公司有許多員工家有幼兒,A 公司此舉造 成許多員工的困擾,A 公司對無法配合加班之員工態度十分強硬,表示其若無法 配合加班,則請另謀高就。勞工甲因連續 10 次無法配合加班而被 A 公司解僱, 因而發生爭議。請問此種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或是調整事項之勞資爭 議?此種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下可如何處理?(10 分)
#130299
⑵勞工乙在 A 公司所經營之觀光工廠負責收銀工作,從其每日經手之款項發現 A 公 司獲利可觀,但卻已連續 5 年未曾給員工加薪,乙因而向 A 公司提出加薪之要求, A 公司斷然拒絕,因而發生勞資爭議,請問此種勞資爭議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或是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此種爭議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下可如何處理?(10 分)
#130300
⑵保險人可否以甲帶病投保,屬於加保前發生疾病導致的死亡,且違反誠信原則為 理由,拒絕死亡給付?保險人應如何處理此類惡意投保的情形?試依據勞工保險 性質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之。(15 分)
#130302
⑶如果A 公司未繳納甲之保險費 ,保險人可否以此為由拒絕給付或逕予退保? (10分)
#130303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554520
(一)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554519
(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5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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