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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 A 所犯竊盜罪,經檢察官依刑法§320Ⅰ普通竊盜罪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
審理結果亦認被告係犯普通竊盜罪,而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 2019 年 1 月 10
日將判決書送達於住在萬華之被告 A;嗣僅被告 A 於同年 1 月 27 日提起上訴;惟
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即被告 A)有攜帶凶器之加重竊盜罪事證,第二
審法院將原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為攜帶凶器之加重竊盜罪(刑法§321Ⅰ③),而判
處被告 A 有期徒刑八月,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