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勞工受僱於 100 名員工之 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 108
年 3 月 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 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
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
後始由 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
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 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
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 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 2,000 元,不
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 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
個月試用期滿後,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 A 公司需求不
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 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針對 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