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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四等◆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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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普通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4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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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普通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42769
科目:普考/四等◆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普通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42769
科目:
普考/四等◆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食品過敏原?及其對人體會造成何種影響,並舉例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a9898
過敏原會引起身體不適,過敏反應。食安法規定必須標示為六種,蝦,蟹,花生,牛奶,芒果,蛋等製品。 建議標示有九種為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類,亞硫酸鹽類,奇異果,麩質,大豆等製品,前揭醒語標示,得以「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擇一標示。 例如:乳糖不耐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