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試論雇主合法調動勞工工作應遵循之程序與原則?勞工如不接受雇主工作地點調動而離 職,得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20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應遵循下列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詳解
雇主合法調動勞工工作應遵循2015年勞基法修法增訂之第10條之1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並符合以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在符合上訴規定下,若勞工不願配合調動而離職,則為勞工自請離職,雇主無支付其資遣費之義務。
詳解
勞基法10-1: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需、對勞工之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變更、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所需。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得否向雇主要求資遣費,應是勞工所提之理由而定。如雇主符合前述五原則,勞工因不願接受而離職,尚不得向雇主要求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