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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人資:1.人力資源管理、2.勞工法令#60314
科目:國營事業◆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說明工會幹部會務假之法源依據?雇主如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勞工可否依勞資爭議處 理程序申請裁決?請申述之。(1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Yen

依據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於工作期間內有辦理工會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若勞工與雇主沒有約定,理事長得以請半日或全日假,其他理事、監事得以於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假辦理會務;若該企業工會理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理事長,得以請半日或全日假辦理會務。

雇主若拒絕會務假申請,依據工會法第46條,得以處2-10萬元之罰鍰。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屬於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屬於權利事項爭議,依據勞爭法第6條,權利事項爭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詳解 提供者:cy19940817
工會幹部請假依據工會法36條之規定,公會之理事、監事瑜工作時間內有處理會務之必要,得雙方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若企業工會與雇主無約定時,其理事長得以半天或全天之公假。而其他理事、監事得於每個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若雇主未依前項規定給予公假,得依工會法第46條處罰2~10萬元不等之罰鍰。 雇主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撈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而為之爭議事項。無故拒絕會務價之申請,自屬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公會成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一項:勞工依工會法第35條第二項所生爭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詳解 提供者:KK
無故不准會務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中的支配介入,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支配介入行為亦準用第39條之規定,同法第51條:「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其程序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故無故否准會務假之行為「可以」申請裁決,並依第51條第2項,「前項處分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詳解 提供者:jhe siang yuan
依據工會法規定 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創建公會 加入公會 參加工會活動 , 如因前述原因而拒絕僱用 減薪 或為不利之行為 , 違反工會法 依據工會法 工會之理事及幹部可依法向雇主請假處理公會事務 雇主應給予一日或半日之事假 如雇主無故拒絕工會幹部會務假 可以法向主管機關提起調節 申請仲裁 聲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