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於工作期間內有辦理工會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若勞工與雇主沒有約定,理事長得以請半日或全日假,其他理事、監事得以於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假辦理會務;若該企業工會理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理事長,得以請半日或全日假辦理會務。
雇主若拒絕會務假申請,依據工會法第46條,得以處2-10萬元之罰鍰。無故拒絕會務假申請,屬於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屬於權利事項爭議,依據勞爭法第6條,權利事項爭議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