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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16848
科目:勞動社會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曾為受僱勞工,已於民國(下同)110年辦理退休,其勞工保險之投保年資為30年,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19,530元。兩年過後,甲為重拾生活節奏,決定二度就業,於112 年2月起再次受僱,其投保薪資為31,800元。惟工作僅6個月,於工作中被重物砸中,傷及脊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判定為永久失能,終生無 工作能力,程度達嚴重失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之減額調整,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本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合計金額,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部分,為應扣減金額,由保險人於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項應扣減金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同時請領本保險二個以上年金給付之情形,平均月投保薪資數額應以最高者為準,並按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比例,分別由保險人於各該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前二項所定應扣減金額,以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申論題內容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勞工職災保險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請問該法施行前與施行後,甲得請領之失能年金有何差異?(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