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
甲涉嫌以3千元(新台幣,下同)對價,將其銀行帳戶與密碼賣給詐騙集團,致使被害人V等人被 該集團詐騙合計100萬元轉帳金額,本因車手提款被查獲。與甲自小熟識之司法警察P為調查 本案,先至甲在外租屋處向甲打探細節,甲坦承販賣人頭帳戶收受3千元酬金之情事,P遂命甲交出。 但甲表示早已花費殆盡,且身上無分文,故當場向P借貸3千元,再交給P扣押。試問本案鈔 票屬於何種扣押?程序是否合法?(Q1)
設若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幫助加重詐欺罪名起訴甲。審判中,甲之辯護人V抗辯::甲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疾病,行為時已欠缺對自己行為不法之辨識能力及駕馭能力;法院為釐清事實,遂委託案前 即曾長期多年持續為甲醫療之精神科醫師D鑑定其精神狀況,D為此並提出一份有利於甲之醫學鑑定報告。檢察官則認為甲行為時並非無責任能力,一來釋明D 醫師乃甲四親等內之血親,故聲請於本 案拒卻D擔任鑑定人:二主張D未親自出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故其書面鑑定報告不得採 為裁判基礎。試分析D於本案屬於何種證據方法,以及檢察官之聲請與主張,有無理由?(Q2)
設若法院審理中發現,甲於犯罪過程中之參與角色,除構成檢察官起訴之幫助加重詐欺罪名之外,同 一行為另觸犯幫助洗罪名,兩罪名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踐行審判程序,始為合法? (03)